施工合同糾紛

裝修工程合同能不能約定管轄?

一、裝修工程合同能不能約定管轄?

裝修工程合同能不能約定管轄?

可以 ,在合同條款中直接約定管轄法院即可。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4)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在審理級別上,協議管轄僅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

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約定一審的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將依法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約定由中級法院或者高階法院管轄,或者相反,否則就會違背民事訴訟法有關審級的規定,造成審級混亂。

(二)在管轄型別上,協議管轄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

對於專屬管轄訴訟,《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專屬管轄是按照訴訟標的的特殊性所確定的管轄,具有強制性,因此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

(三)在表現形式上,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由於《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要求協議管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因此,以口頭形式約定管轄法院的,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