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列表

單位司機出現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單位司機出現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一、單位司機出現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交通費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包括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包括

1、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到醫院治療期間,從交通事故發生地到救治醫院之間的救護車費等交通費。如果沒有住院治療的,則還有治療期間從住處到醫院之間來往的交通費用。還包括治療期間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

2、受害人治療期間因為轉院治療而發生的轉院時的交通費用。

3、受害人傷殘鑑定時從住處到傷殘鑑定機構之間的交通費用,包括在鑑定過程中必要的陪護人員的交通費用。具體分為兩次,即去鑑定時一次,領取評定結論時一次。去鑑定時,包括受害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但去領取評定結論時,只應包括受害人本人或者其家屬一人的交通費用,因為領取評定結論時受害人本人不是必須到場的。

4、交通費不僅僅是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交通費用,還應包括受害人必要的陪護人員所花費的交通費用。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到醫院就醫需要其他人陪護,陪護人員的交通費用也是因事故引起的,應當獲得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任意人數的陪護人員的費用都予以賠償,僅在合理人數範圍內的交通費可獲賠償。

在排除了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之後,依法應由車主和(或)司機所應承擔的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機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車主和司機責任劃分

1、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對外責任)

此種情況下,車主無疑為用人單位,司機只要是因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致人損害就應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司機存在過錯與否在所不問。

2、車主對司機的追償權(內部責任)

在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於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範圍,車主(用人單位)則可以行使追償權。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機動車駕駛人員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報警處理的,交警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責任的劃分,此時在交警部門對於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完畢之後,都是要根據相關的責任認定結果來予以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