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駕認罪認罰不要籤具結書嗎
一、涉嫌醉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具結書嗎?
嫌醉駕籤認罪認罰具結書是自願的,不願意籤可以不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涉嫌醉駕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醉駕不認罪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醉駕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籤不籤認罪認罰具結書都不是必要的,事實上,在醉駕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反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量刑,不過,人民法院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就故意加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