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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通知

釋出部門: 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
釋出文號: 安政[2008]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隨著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況日益增多,在此過程中,住房公積金移交工作被忽略,職工住房公積金被挪用、拖欠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不僅損害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之一。為規範公積金繳存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時,原單位或管理人(清算組織)應對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清理和移交。有挪用、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情況的,要在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方案中明確補償或清償主體。負責審批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方案的職能部門應將住房公積金處理工作納入審批範疇,並從審批程式上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應要求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企業按照《條例》規定,妥善處理職工住房公積金,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企業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按《條例》規定:單位合併、分離、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管理人(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封存手續。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的,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即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並出示身份證明。

三、合併、分立、改制、重組後新設立的企業,應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應按《條例》規定: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四、企業解散、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優先償還、清償。

五、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我市企業在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時,有關部門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加強聯絡,確保本通知有關內容落實到位。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