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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合同法產假規定

廣東省勞動合同法產假規定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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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廣東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廣東省的國營企業和中央、部隊、外省駐粵的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從社會上招用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對技工學校畢業生,已經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市、縣,應繼續實行;未實行的,要逐步實行。
對城鎮復員退伍軍人,已經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市、縣,可繼續實行;尚未實行的,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除享受《暫行規定》第三條的權利外,在參加工會,升學,服兵役,前往國外或港澳探親或定居等方面,出應與原固定工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