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不定時工作制申請範圍

不定時工作制申請範圍主要是:
1、國有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指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2、非國有企業中事先約定實行年薪制的經營管理人員;
3、高階管理人員專職司機、祕書;
4、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外勤、銷售人員;
5、實行工作量與工資掛鉤的推銷、長途運輸、押運人員;
6、實行工作量與工資掛鉤的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
7、實行承包經營計程車的駕駛員。

不定時工作制申請範圍

法律依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