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怎麼認定職工曠工 普法法律網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2.1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單位認定職工曠工:1、員工當日未出現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2、員工當日未出現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域內。3、員工當日未出現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是因非用人單位因素(個人因素)所致。【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TAG標籤:勞動糾紛 曠工 勞動爭議 職工 認定 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