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訂立/列表

對產品的質保是附隨義務麼?

一、對產品的質保是附隨義務麼?

對產品的質保是附隨義務麼?

對產品的質保屬於附隨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廣義的附隨義務是於合同關係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為合同履行中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比如說買賣合同,基本義務是交貨,附隨義務是通知對方到什麼地方提貨。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雖然附隨義務一般不會以書面的形式出現在合同或者協議中,但是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附隨義務的條款,如果一方違反附隨義務的規定,造成另一方經濟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進行司法手段,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要求對方賠償。

TAG標籤:附隨 義務 質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