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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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金罰則

什麼是定金罰則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
在買賣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定金相等數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5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約定的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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