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效力/列表

合同解除產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97條和第98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一般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

合同解除產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將來履行相接受履行的義務。此效力後果合同法第97條表述為: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後能否請求賠償損失,我國法律認為,承認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於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立法卻未予以明確。一般認為,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的損失和恢復原狀所致的損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這些條款繼續有效,仍可以作為處理善後事宜的依據。

4、合同解除還牽涉到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這就是解除前債權債務關係如何了結,即合同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維持現狀還是恢復原狀。這個問題實質牽扯到對於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如果合同解除並無溯及力,則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係維持原狀不變,當事人對已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法第97條對此予以了明確,明定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及性質,某些合同解除後沒有溯及力,僅發生合同自解除時向將來消滅的後果,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這些合同具體包括:

(1)、繼續性合同。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

(2)、履行已持續一段時間的合同。雖然合同在性質上不屬於繼續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長了一段時間,那麼,解除效力僅從解除時發生,已經履行完畢的維持原狀不變。

此兩類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於合同債務人向受領人履行後,其給付即為受領人所消費或被物化,難以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會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禁止適用恢復原狀的處理方法。但是,按照第97條規定,仍允許以賠償損失或返還不當得利等其他補救措施來代替恢復原狀的適用。

TAG標籤:法律效力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