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約定的免責事由無效的情形 普法法律網 合同效力 1.6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TAG標籤:約定 合同效力 無效 合同法 免責 合同事務 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