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需要提前多久解除合同 普法法律網 合同終止 4.3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試用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TAG標籤:解除合同 試用期 合同事務 合同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