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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物業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物業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高空墜物物業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物業公司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物業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應該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當物業公司不能履行物業合同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解除合同。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物業公司對所管理的內容採取重大措施時,應該經過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如公共設施的重大修繕,拆除等情況。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綜上所述,在高空墜物案件中,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的這個問題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物業公司證明已經採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且高空墜物是小區的業主從高層當中拋擲下去的話,應該有拋擲物品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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