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羈押 普法法律網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3.0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TAG標籤:羈押 看守所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