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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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醫療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醫療糾紛具有以下特點:

一般醫療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的客體為生命權或健康權

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分歧總是圍繞著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醫療行為的損害,以及這種損害是否是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展開的。換句話說,醫療糾紛是圍繞該醫療行為是否實施了錯誤的診斷、治療和操作等,同時該錯誤的醫療行為是否直接導致患者出現了不良後果而展開的。

二、引起醫療糾紛的是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行為

引起糾紛的原因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提供的診療康復、預防保健及其他應就診人的要求而實施的針對就診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務行為,而不是其他原因。

三、醫療糾紛特指發生在醫患雙方間的糾紛

“醫方”主要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裡說的的工作人員不僅指醫護人員,還包括負責管理和後勤的工作人員,因為醫療行為不僅僅是單純的診療護理工作,而是一個包括組織、消毒、配藥等諸多環節在內的完整系統。這個複雜而又互相關聯的系統中任何一個環節出錯,都有可能導致系統失靈,造成損害,引發糾紛。而“患方”不僅指患有某種疾病、傷痛或功能障礙的患者,還包括並未患病或受傷,只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健康檢查、免疫接種及其他特殊服務(如美容、接受絕育手術等)的就診人員,以及就診人員發生殘疾或死亡時,與他們有撫養或贍養關係的利害關係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四、醫療糾紛的解決需要較強的醫學專業知識

以患者為行為物件的醫療行為要求醫務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因而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造成人身損害也必須由具有醫學專業和相關專業知識背景的組織參與。

五、醫療糾紛引起的醫療侵權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雖然從事疾病診療活動的是醫務人員,但其診療活動屬於職務性活動,因此由此引發的後果應由醫療機構來承擔。

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最好就是醫療機構和患者先進行協商,因為協商對於雙方都比較好。要是協商不成,那麼就可以通過起訴來進行醫療糾紛的解決,這樣就可以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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