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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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是哪一個

一、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是哪一個

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是哪一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然而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由於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的概念及特徵

1、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2、抵押權的特徵

(1)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2)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

(4)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5)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三、質押權的概念

1、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2、質權人的權利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質權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第一,佔有質物,也就是質權人對質物享有留置權能;第二,“收取”質物的孳息;第三,債權保全請求權。

四、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佔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同一財產上經常會出抵押權和質押權同時存在的情況,因此總是會出現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受償的問題,一般來說質押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但是如果存在有登記備案的抵押權,則登記後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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