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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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權什麼意思?

一、最高額抵押權什麼意思?

最高額抵押權什麼意思?

最高額抵押一般是為了履行擔保債務,在一定期間內,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在一定期間內用抵押物對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轉讓的部分債權可以通過當事人特別約定從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利益。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性質有什麼?

一項制度是在與其他相關制度的比較中彰顯其本質特性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也不例外。擬以物權請求權這一極容易跟佔有保護請求權相混淆的制度為參照,對這兩種制度做一比較,以期探究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本質,領悟其內涵,從而更加科學合理的予以相應的制度構建。

1、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法律為保護佔有的事實而賦予的,佔有是事實而非權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權利體現於外部而產生一種救濟性的權利。佔有保護請求權作為一種救濟性權利實乃法律的特別賦予,以使物的現實佔有人能繼續保持其佔有狀態,維護社會平和穩定的秩序。它的功能僅僅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而不涉及佔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而物權請求權是與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聯絡在一起的,是基於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防衛性請求權,權利人享有物權時,自然就享有了物權請求權,實際上物權請求權並不需要法律的特別賦予,而是物權的效力或權能的自然體現。它的功能表現為物權圓滿狀態的恢復,使物之權利歸屬得以確定,因而一般具有終局性和確定性。

2、佔有保護請求權以佔有被侵害為要件,佔有被侵害時始產生佔有保護請求權。而物權請求權作為物權內在機能的外部體現,自始存在,即從取得物權的同時就取得物權請求權,而在物權遭受侵害時,從“潛在”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成為可行使的權利。

3、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無物權即無物權請求權。而作為佔有保護請求權行使主體的佔有人,可為有權佔有,也可為無權佔有,即使是無權佔有也受法律保護,他人不能以強力侵奪,因佔有是對事實和秩序的保護。有權佔有中,佔有人的本權可為物權,也可為不可對抗第三人的債權性質的權利。

4、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貴在神速、迅捷,同時如在較長時間內不行使,他人對佔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實,形成新的秩序,對此新的秩序的破壞有時並非妥當,因此法律往往對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設定較短的期限,如中國臺灣“民法”規定為1年,此期限性質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而且,在訴訟中往往適用簡易程式。而物權請求權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受取得時效的限制外,其他權利並不適用訴訟時效,得隨時行使。物權請求權的行使如依訴訟方式為之,原則上適用普通程式。

佔有物權的保護可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種。佔有是指對物的事實上的管理力,它是事實而並非權利。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指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害,妨礙時的一種保護權利,是法律上為保護佔有的事實而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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