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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未投入使用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一、商標侵權未投入使用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商標侵權未投入使用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1、商標侵權未投入使用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2、根據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使用他人“已註冊但未使用”的商標,如果商標權人未能舉證其註冊商標在此前三年內已實際使用的證據,則對該類案件法院只會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但不會判令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商標侵權的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商標在註冊之後,需要及時的投入使用,否則可能他人並不知道某標識屬於被註冊了的商標,故此即使被發現自己已經註冊了商標被使用,此時侵權者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商標的註冊者在起訴他人侵犯商標時,也需要明確表明商標雖然已經註冊,但是並沒有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