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何時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3.0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TAG標籤:勞動糾紛 補償金 用人單位 勞動關係 勞動 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