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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範圍有哪些?

一、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範圍有哪些?

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範圍有哪些?

1.禁止不當註冊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異議不限止同類別等因素,不同類別不同商品都可以,即使你自己沒有註冊商標,但認為某個商標有違商標法或其它原因,都可提異議,所以現在惡意異議很多。

2、第四十一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我國法律上對於馳名商標的定義是非常明確的,並不是所有的商標都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一般情況只有對相關商標的認定上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才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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