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當前位置 /首頁/智慧財產權/商標/列表

商標侵權沒收違法所得怎麼處理

一、商標侵權沒收違法所得怎麼處理

商標侵權沒收違法所得怎麼處理

對於沒收的商標侵權物品一般都是依法銷燬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沒收物品。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a、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b、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c、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d、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α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e”;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是通過商標局進行辦理的,商標的期限一般是十年,如果在十年之後還想繼續使用該商標,只要在商標屆滿期一年之內辦理商標續展即可。商標局規定商標是以誰先註冊就是誰的原則,所以先使用的並沒有該商標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