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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審理標準

商標侵權案件審理標準是偽造商品2萬件以上、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情況下,就構成了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需要規定的標準進行立案審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有下列行為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商標侵權案件審理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