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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註名商標擾亂市場秩序是否會判刑

一、搶註名商標擾亂市場秩序是否會判刑?

搶註名商標擾亂市場秩序是否會判刑

一般不會觸及刑法

證實是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他會被撤銷的。

造成的損失要另行起訴。

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就是指惡意搶注他人的知名商標。知名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但有一定影響的在用商標,比如老字號、老招牌,它們大多是在歷史上因經營某一種商品而出名的店鋪或個人的名稱、姓名,直接代表著其經營的商品,在未實行商標制度的時代,這些老字號、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譽卓著、質量上乘的商品。現在各地商家為了招攬顧客,都爭著使用老字號、老招牌作為商品商標,有的商家甚至通過搶先進行商標註冊獲得了老字號、老招牌的商標專用權,然後再以商標侵權起訴在先使用老字號、老招牌的其他同業競爭者,甚至是老字號、老招牌的真正擁有者,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惡意搶注"。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危害

惡意搶注商標造成的社會危害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常經營者的經濟利益,阻礙我國從製造經濟向品牌經濟的轉型。惡意搶注商標的實質是對他人商譽或聲譽的盜用,或者對公共資源的非法佔用,必然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了應對惡意搶注商標,企業或者高價回購,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決訴訟,或者事先註冊大量的所謂“防禦商標”,造成經濟資源的無端浪費。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影響到正當經營者對商標知名度的培育,阻礙甚至扼殺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費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危害商標註冊和使用秩序。由於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權益、佔用社會公共資源,以及沒有真實意圖的商標,致使本來已經不堪重負的商標審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雪上加霜,嚴重降低了商標審查和訴訟效率。我國商標申請量和保有量已經連續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由於商標審查期限長,在先的商標障礙多,致使正常的商標申請變得困難,由此影響到正常商標秩序的建立。

3、嚴重危害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

三、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搶注商標會帶來的危害縱然是擾亂市場秩序,但並不能因為當事人有搶注商標的行為就被定性成為擾亂市場秩序罪。在我國,搶注商標所要面臨的最嚴厲的法律後果其實就是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已。搶注商標給國內甚至於境外的企業,以及我國當前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合作都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是需要嚴厲打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