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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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錯誤怎麼辦?

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錯誤怎麼辦?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錯誤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錯誤的,當事人對法院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仲裁裁決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誌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所以一個仲裁裁決出來之後,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如果發出了執行的申請,卻被裁決中出現了錯誤而不予執行這種情況,當事人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再向原來的法院上一級申請複議,如果是複議失敗,那麼當事人直接可以發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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