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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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權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公民擁有各種種樣的民事權利,其中就包括了個人的資訊權。由於現代社會獲取個人資訊的手段較多,許多不法分子利用這些個個資訊實施詐騙,不僅給個人帶來了生活上的困擾,還會遭受經濟損失。為了保護個人的資訊權,民法總則規定了不得收集、買賣他人資訊。下面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資訊權民法總則的具體規定吧。

資訊權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資訊權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二款增設的罪名。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三、如何認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筆者認為,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三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對公民的個人資訊的保護進行了強調,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非法獲取、買賣或公開公民的個人資訊。我國刑法同時規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法律上的這些規定都表明了國家對於個人資訊的重視,一旦有違反法律,侵犯到個人資訊權的行為,都將會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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