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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無權代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案件的訴訟,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我們常見的律師代理案件就屬於此類情況。民法總則對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也作了具體的規定,今天本站小編要和大家一起了解的是民法總則無權代理的規定是怎樣的?希望以下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總則無權代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總則無權代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

(一)律師。

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並經過一定的專業訓練,具有專門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訴訟經驗。他們通過代理訴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律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這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他們與被代理人關係密切,相互之間比較信任,對案件情況較為了解。因此,當事人委託近親屬代為訴訟是常見的。

(三)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社會團體推薦的人,是指這個團體推薦某人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例如,婦女聯合會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可以從婦婦隨著合會組織派出某人以婦女聯合會的名義代理訴訟。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規定要經人民法院許可,目的在於防止某些不宜充當訴訟代理人的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訴訟。

為了不致因出庭人員過多而影響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每一當事人只能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如果行為人並未取得代理權但實施代理行為,可以認為該代理行為是無效的。代理人一般會由律師擔任,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在代理過程中可以很好地運用專業知識為被代理爭取更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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