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8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裝置,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TAG標籤:選舉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