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8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四)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TAG標籤:騙取 承兌 票證 立案 票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