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 1.7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徵章的服飾、標誌的;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情形。 TAG標籤:極端主義 服飾 宣揚 立案 恐怖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