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 2.8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六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佈的;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微章的服飾標誌的;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情形。 TAG標籤:極端主義 司法解釋 宣揚 服飾 恐怖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