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TAG標籤:危險 公共安全 司法解釋 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