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臨時工要繳納社保嗎?
臨時工是否需要繳納社保,主要看員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情況一 :企業與臨時工屬於聘用勞動關係
若臨時工與企業:
1. 存在實際僱傭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
2. 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税。
情況二 :企業與臨時工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
1. 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2. 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 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税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税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二、臨時工和勞務派遣工的關係: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工之分。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所謂臨時工應該説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三、企業和員工依法繳納社保保險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今社會,已經沒有所謂“臨時工”的概念,勞動者只要和企業存在實際僱傭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和員工都應該依法繳納社保保險。對勞務派遣員工而言,他的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在勞務公司,因此也是存在僱傭關係和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