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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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中養老保險是否繼續繳納?

一、病假工資中養老保險是否繼續繳納

病假工資中養老保險是否繼續繳納?

病假期間工資中應當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和本人,以病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病假工資低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繳納。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國家雖然規定了病假期間單位必須照常給員工發放有規定標準比例的工資情況,但是很多單位會規避關於員工的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但實際上法律也同時要求單位不能因為員工請假就給他們中斷了養老保險的繳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