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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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判拘役也按程序走嗎?

一、行為人判拘役也按程序走嗎?

行為人判拘役也按程序走嗎?

拘役服刑程序是隻要判決書一下來,那麼就會以公安機關來進行就近執行,執法人員就會根據判決的天數來進行要求犯罪人員服刑,拘役是屬於刑法裏面最輕的一種,一般在判決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2.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鋤口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的相關規定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以上特徵,決定了它與其他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主體、法律依據等方面均有所區別

在法院宣判後,如沒有上訴,在判決書生效之後,送達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就近關押,公安機關會移送罪犯給看守所或者拘留所。相對於有期徒刑來説,拘役處罰較輕,罪犯還可以定期回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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