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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法律規定

虛假訴訟法律規定

民事虛假訴訟的案件日益增多,對我國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民事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浪費司法資源。本站針對虛假訴訟的概念和特點,為您詳細解答虛假訴訟法律規定了哪些這個問題。

一、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定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司法認定

1、“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認定。這是成立虛假民事訴訟罪的要件,按理説,這個罪名可以考慮為行為犯,但是立法上加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這一情節(情節犯)顯然是為了防止擴大打擊面,縮小打擊範圍。這裏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一般應該指導致錯誤判決,引起輿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導致其他當事人利益嚴重受損。為了統一執法尺度,有必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列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成立不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為條件,否則將適用第三款。

2、與詐騙罪的關係。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實踐中通過虛假訴訟騙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雖然多數情況下構成詐騙罪,但是也可能因為主體的特殊而構成職務侵佔罪或貪污罪,因為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行為方式中均有騙取,比如公司企業人員為了侵吞本單位的財產,而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本單位財產,此時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國有公司人員或國有單位人員類似行為可能構成貪污罪。當然,還可能因為對象和手段的原因構成金融詐騙等特殊詐騙罪。

如此看來,這裏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至少包括以下情況:

(1)騙取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定詐騙罪;

(2)公司企業人員為了侵吞本單位的財產,而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本單位財產,構成職務侵佔罪;

(3)國有公司人員或國有單位人員類似行為,構成貪污罪;

(4)例如通過虛假訴訟騙取保險的,構成保險詐騙罪,以及其他金融詐騙等特殊詐騙罪。

目前,對於虛假訴訟的法律體系還有待完善,面對虛假訴訟這一法律問題我們應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當然,作為一名守法公民,我們更應該清楚的知道和了解虛假訴訟的相關規定,在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讓虛假訴訟遠離我們的生活。以上為小編對虛假訴訟法律規定的解讀,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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