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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鑑定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鑑定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法院查明案情,開展審理的重要依據,而很多時候,物證、書證等都是殘缺不全的,需要司法鑑定機構對其進行鑑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是指導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具體法律,其中對司法鑑定也有明文規定,那麼刑訴法鑑定方面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介紹下。

一、刑訴法鑑定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120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這些都是對刑事訴訟中“鑑定”的具體規定。

二、決定刑事鑑定的機關是誰?

刑事訴訟司法鑑定決定權,在不同階段分別由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

1、在偵查階段,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由偵查機關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在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應當進行鑑定。鑑定由檢察長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2、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3、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有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與委託。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由由此可見,按照刑訴法鑑定方面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都是委託司法鑑定的決定機關。鑑定機構應該本着負責的態度開展鑑定活動,並在鑑定書中籤字。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鑑定書內容有誤,或者對其存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原則上,委託重新鑑定的機構應該不能是原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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