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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想要房子怎麼辦?,離婚時

林女士與李先生系夫妻關係,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購買一套商品房,並支付了首付款,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且都想要房子的所有權,該怎麼辦呢?

離婚時,雙方都想要房子怎麼辦?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雙方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對此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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