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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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糾紛什麼部門處理?

一、商品房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商品房交易糾紛什麼部門處理?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和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侵權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璜、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等)、開發聯建、入股、代理、居間、拆遷中的補償安置等合同糾紛,以及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證書買賣等糾紛,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3、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經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糾紛,雙方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與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6、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單位之間因行政命令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等原因引起的房產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解決。但是,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8、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光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10、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如私房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問題引發的糾紛,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予以撤銷的,如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買賣糾紛受時效影響嗎

房屋買賣糾紛是受訴訟時效影響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效是3年,從權利知道被侵犯後開始計算,但如果要求返還不動產物權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有關商品房糾紛問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麼一般都需要去當地法院部門進行解決。房屋買賣一般都需要簽訂房屋交易合同,合同上一定要標明房屋的面積大小房屋的具體屬性具體的位置和房屋的總體價格,並且簽訂合同之前要了解房子有沒有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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