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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退款時間是否有規定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退款時間是否有規定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退款時間是否有規定?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退款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購房款的返還問題,該解釋第二十五第二款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在司法實踐中,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該合同,法院一般會告知按揭銀行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如果按揭銀行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訴訟,則法院會根據案件審理的情況區別處理。

1、按揭銀行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要求解除貸款合同,如果法院經審理確認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應同時解除買受人與按揭銀行之間的擔保貸款合同。

2、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要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的,則按揭銀行要求解除貸款合同的請求同樣不能得到支持,貸款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貸款合同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條件的除外。

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法定條件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果開發商銷售的這些商品房不存在着任何問題的話,不管是開發商還是法院都不會支持業主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既然商品房買賣合同都已經依法解除了,那就説明房子是有問題的,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退款是理所應當的,但退款多長時間到帳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