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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需要結款人用房子做抵押怎麼辦?

在借條上約定用借款人房產做抵押,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房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借條需要結款人用房子做抵押怎麼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1、應寫明“借條”,不是“欠條”、“收條”。   

借條是借款的憑證,證明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而收條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財物時開具的證明,是收到財務這一事實的憑證,一般在債務人清償欠條或借條後,由債權人書寫,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終結了。   

在司法實踐中,欠條遠比借條複雜,往往背後有交易的過程。因此,借款時應該寫借條,而不宜寫成欠條,以省去日後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更不能寫成收條,造成借款有去無回。

2、借條中要列明當事人。

借條應當寫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千萬不能草率就寫“李總”、“老三”等用詞。

3、借條中要寫明借款金額,有約定利率的也應當寫明。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而沒有明確寫入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有明確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4、借款的出借、還款時間一般應當寫清楚借、還款時間。

當然還款期限的明確對訴訟時效的起算至關重要。當然如果還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話,並不必然導致債主的權益不能得到保護。債主可以隨時要求其償還債務,但需要給予適當的寬限期而以。

5、借款時應當寫明借款原因、款項支付方式。

寫明借款原因及借款支付方式是為了明確出借人對其借款已經履行了義務,以避免借款人抗辯,給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6、有擔保一定要求擔保人簽字或者辦理擔保手續。

為維護借款安全,可以考慮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提供保證人、抵押或者質押。即便不提供擔保,也可以考慮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擔任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名並寫明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

借條是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二者之間根據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內容由雙方決定,因此如果約定借款人要抵押房子才肯借款的,另一方沒有任何異議的,那麼這樣的約定也是有效的,因為這樣的約定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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