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

當前位置 /首頁/房產糾紛/房屋買賣/列表

付了首付個人原因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付了首付個人原因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一、付了首付個人原因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是可以;任何請況下都可以退房,不過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關鍵要看購房合同怎麼約定的。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付了首付的房子怎樣解除買賣合同

從法律角度上,《購房合同》是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的重要依據。購房合同的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之分,如果購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購房合同的解除協商一致或者購房合同中對合同的解除的條件已有明文規定,那麼買房人想解除購房合同是輕而易舉的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現實生活中買房人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很難將有利於自己的解除條款寫進《購房合同》,更難以與賣房的開發商就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所以約定解除很難具有實際操作性。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中,有以下幾大解除購房合同的法定理由:

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在購房過程中購房者發現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賣方明示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先賣後抵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五、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七、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十、面積誤差比超過3%: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十一、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十二、過分遲延產權過户: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任何合同都需要有合適的理由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如果在無故的情況下進行解除,那麼肯定就要準備好違約的責任,合同的訂立就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再不能履行合同的時候肯定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這也是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