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

當前位置 /首頁/房產糾紛/房屋買賣/列表

房產税和契税的區別

城鎮土地使用税:
定義: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特點: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税(準財產税)。徵税對象是土地。徵税範圍有所限定。實行差別幅度税額。
徵税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其中城市的徵收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納税人: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土地增值: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税。
房產税
概念: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徵税範圍: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則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納税人:房產税以在徵税範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税人——受益人原則。

房產税和契税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

第六條 房地產税依下列標準及税率,分別計徵:

一,房產税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税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