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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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中用人單位責任

工傷事故中用人單位責任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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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包括什麼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以及後未依照規定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是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業整頓;



    (3)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給勞動者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罰款;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9)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包括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在合同中要求單位負擔的責任一般都是因為單位對勞動者應得的權利進行侵犯才需要用經濟補償的形式來對等地彌補勞動者。勞動者如果對單位的賠償有質疑可以找律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