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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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康復

在我國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康復

其實有很多的慢性疾病和內傷出院以後還要配合着醫院有一個較長時間的康復期,在康復期之內有些身體功能就會慢慢的恢復的。但也有些人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做康復,出院就完全恢復好了的,想必有些人對康復的認識還是有失偏頗的,所以才會比較關注在我國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康復?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後多久做康復?

每個人做康復的時間都不一樣,這個醫院到時候會通知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建議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工傷職工可以項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意見為最終結論。

康復是指綜合地、協調地應用醫學的、教育的、社會的、職業的各種方法,使病、傷、殘者(包括先天性殘)已經喪失的功能儘快地、能盡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復和重建,使他們在體格上、精神上、社會上和經濟上的能力得到儘可能的恢復,使他們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會(WHO)。康復不僅針對疾病而且着眼於整個人、從生理上、心理上,社會上及經濟能力進行全面康復。

二、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工傷認定的最短時間,僅僅規定了最長時間,在不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員工承諾時間也是不一樣的。如廈門對事故經過清楚的承諾7天時間下達。

因為康復本來也就不一定是每一個工傷職工都會必經的一個步驟,康復是要結合着職工個人身體恢復狀況的,對患者的治療及康復期等醫院到時候會進行妥善的安排,國家不可能作也根本就沒辦法出統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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