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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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終止法定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從《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有所變化。一起來看看法律條文的變化: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的三種法定條情形:

第五條 【一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勞動合同法終止的情形應包括《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六種情形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三種情形。

二、什麼是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失效有兩種主要情形:一是勞動合同解除。二是勞動合同終止。其共同點都是合同終止,勞動法律關係不再。其不同點是,前者是規定的法定條件未達到,企業或勞動者任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稱之為勞動合同解除。後者是法定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準確的定義應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導致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這個定義告訴我們,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約定終止情形,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才能得以終止。

三、勞動合同終止達到法定條件不能終止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終止要不要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終止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達到法律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2008年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33條關於這一問題曾這樣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現在《實施條例》卻將“草案”中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給取消了。從立法的意圖來看,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綜上所述:九種情形,有四種情形無需支付補償金。

對於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情形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是有着説明的,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勞動合同期限滿了之後或者公司破產又或者公司需要裁員的情況下才有的。還有一個重要的注意的地方就是,公司如果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要給我們一定的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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