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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的權利與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有什麼?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着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1)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5)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50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義務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並辦理相關的手續。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不用取得對方的同意,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還可以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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