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單位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在工作期間有證據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職工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3、職工在工作期間內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行為,並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損失。
4、職工同時與另外一個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且嚴重影響到本公司工作。經警告還拒不改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即: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試用期員工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