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嗎?
一、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嗎?
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者可以不需要理由辭職,但用人單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除勞動者有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三)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當事人意願訂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的。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