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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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備案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備案嗎?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備案嗎?

勞動合同並不一定需要備案,現行法律並未規定需要去勞動局備案,備案不是必經程序,有的地方勞動局仍然要求勞動合同備案也是可以理解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備案所需材料

1、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初次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

(二)勞動者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一式二份)及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四)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五)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持原招用人員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續訂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一式兩份)和續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六)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持原招用人員勞動合同鑑證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一式三份);

2、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備案表一》(一式五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備案表二》及勞動合同書;

(二)因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到期的勞動合同書 ;

(三)因勞動者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者辭職報告;

(四)因辭退、除名等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報告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送達憑證》;

(五)因退休、死亡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者退休證明、死亡證明; (六)因企業改制、破產、並軌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有管轄權的國有資產部門下達的批覆、改制方案和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一式五份)。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務合作關係簽訂的勞動合同並不一定需要備案,但如果雙方約定需要備案的,則可以進行備案。另外,涉及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果就勞務合作過程中出現了矛盾和糾紛,如工資待遇的情況發生矛盾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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