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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離職辦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離職辦理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離職辦理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出具書面通知。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必須出具書面證明,

離職手續之檔案辦理: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及社保關係轉移手續,這是不帶附加條件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今後不能再隨意扣留勞動者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扣留檔案將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要受到勞動部門的罰款處罰,造成勞動者損害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無故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還是要按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半個月辦理檔案和社保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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